本人想请教的是:1、交警支队可否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按规定程序对我重新处罚。2、前已撤销的处罚中,原罚款(200元)已交银行,如何退回。谢谢。
更新时间:2004-10-21 08:40:08
问题描述:
我于2004年6月22日20时25分驾车左转弯时不小心压双室线被“电子警察”摄录,7月12日到市交警支队去处理,9月9日我以“工作人员无执法资格,未进行告知、未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为由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10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但由无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做出决定”为由,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04年7月12日作出的第019002411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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