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上情况我方是否能拒绝支付罚款2、以上2家单位(电厂和电网)是否有资格进行如此处罚,处罚金额是否合理?3、如要求我方处罚,是否应提供发票类凭证,如提供收据是否可拒绝支付,(担心有人借着罚款名义从中
更新时间:2005-02-21 15:01:34
问题描述:
我单位在闸北电厂进行起拔型钢施工,我单位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为市政一公司,业主单位是电网公司。4号当天,电厂进行节前安全检查,检查通知几天前已发给总包单位,但因总包单位工地负责人疏忽,未通知我单位。检查当天我方被查到2人未带安全帽,一人在离地面6米处施工未系安全带,当天电厂安全部门开出罚款通知,共计人民币9000元,(称以电厂安全管理办法为依据处罚),隔天,业主电网公司开出处罚通知,共罚人民币70000元,无明确表示参照依据。以上处罚全开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要求我方支付罚款,否则,自行在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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