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
* 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即所谓的“快辞工”。
* 劳动者有权要求结清剩余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办理离职手续等。
### 其余情况
* 劳动者主动离职是没有补偿金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具体情形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 劳动合同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而无效。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 经济补偿支付情形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 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经济补偿计算方式
*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