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 若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若赔偿限额不足以覆盖损失,赔偿责任按以下规定分担:
a)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b) 若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