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1:K之前将C收购了,目前C公司注销了,我和C公司的合同中规定办理了相关人才引进,如果服务未满要求赔偿公司(赔偿金额:前一年基本工资总和除以合同年限乘以未服务年限,基本工资数
更新时间:2004-09-18 20:27:11
问题描述:
在网站上看到您的信息,现有问题请您帮助。 2003年3月我应聘到公司C,公司C在前一年被公司K收购了,C和K的法人都是K的老板,是一家私营公司,公司规模很大。 签订的合同是以C公司名义和我签的,当时签订时间为3年,其间我在2003年12份开始办理人才引进到上海市,2004年3月份开始缴纳开设四金帐户和办理录用,之前一直都没有缴纳任何保险金,并且缴纳基数是2000元和实际工资差非常多。 2004年7月公司发生变革C,将C公司调到深圳工作,并将部分工作转到公司K华东区部门,由于公司没有提前通知解散,大部分员工离职得到补偿,包括当时C公司帮助办理户口的同事也都得到补偿。 考虑到我负责的项目A转到公司K华东区部门,并且我办理了人才引进,,公司不可能放我离开.所以去了公司K华东区部门(和原来在同一房间办公)。 2004年9月份C公司被注销,经过2个月时间,公司K华东区部门并没有我感兴趣的职位,我现在不想公司K华东区部门,我一直没和公司K签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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