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该如何通过起诉广州市海珠区达明糕点加工厂和广东灵宝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拿回(原本就属于我的)押在好又多的押金?
更新时间:2004-09-15 10:37:5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您的回复已看到,感谢您的回复。在这里我想说明一下,我不是要起诉好又多,而是要起诉广州市海珠区**工厂和广东**公司,通过起诉拿回广州市海珠区**工厂和广东**公司名义上(实际是我的)在好又多的押金。下面是我和广州市海珠区**工厂和广东**公司当时签订的合约:合作协议书甲方:汕头市**公司 负责人:李** 身份证号:440508**1乙方:广东**公司 负责人:田** 身份证号:41122373**3 负责人:周** 身份证号:42232**1 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在双方同意并愿意遵守乙方与好又多公司签订的合约的前提下,就合作首饰经营项目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第一条:甲方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所得归甲方所有。甲方须付乙方2004年4月9日-2004年7月15日租金、广告费人民币18000元。第二条: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位于广州市农林下路好又多锦轩店四楼临A1、临A2店位,商品展柜3.6米长的经营场地;保证让甲方在2004年4月8日前进场经营,乙方在原先与好又多公司租约上签订经营范围更改为首饰经营,联系人更改为李**;2004年4月8日至2004年7月15日期间须与好又多公司处理妥善以下事务:1.保证甲方经营期间的销售、宣传、抽奖活动顺利进行。2.以原先乙方与好又多公司租约的同等条件,协助甲方指定公司与好又多公司2004年7月16日开始的新租约签订完成。3.负责将甲方垫付的押金人民币6600元从好又多公司取出。第三条:付款方式 1 签订本协议书日,甲方付乙方人民币2000元。进场前,甲方以乙方名义先垫付押金人民币6600元给好又多公司。 2 甲方进场4日内,乙方持可向好又多公司收取押金的凭证、甲方业务所需的所有资料向甲方收取人民币16000元。以上资料由甲方保管至乙方将所有义务履行完毕。第四条:违约责任 1 甲方进场4日后,在乙方交出第三条第2款的凭证后,未能付清该款规定的人民币16000元,原先交付的人民币2000元归乙方所有,自动将在经营场地摆放的所有物资撤出场。甲方在2004年7月15日前经营期间,须合法经营,保证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如因此方面问题致使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 2 乙方未能做到本协议书第二条义务,须退还甲方人民币2000元,并补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自动放弃向好又多公司索取押金的权利,该押金归甲方所有。第五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协议三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协议书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名: 李** 乙方签名: 田** 周理想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请问陈律师,我该如何通过起诉广州市海珠区**工厂和广东**公司拿回(原本就属于我的)押在好又多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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