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没有续签租赁合同,是否已无权再出租房屋,继续履行?
更新时间:2020-07-11 17:37:23
问题描述:
2019年2月28日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房屋
租赁合同,至2020年2月29日止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由于出租方拖延没有续签租赁合同,承租方继续承租房屋,照常缴纳租赁费用及缴交各项费用。承租方一直如常居住,直至2020年7月6日出租方收到出租方通知房屋已卖出并进行了过户。出租方直至购房方贷款银行款项发放下来,才通知出租方需搬离。现由于要进行新旧房东交割,提出于2020年7月12日进行新旧交割清点。由于没有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按法律规定已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同时理应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条款。原租赁合同中有列明,“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按如下方式处理:甲方(出租方)提前收回房产的额,出退回全部保证金外,还需支付相当于保证金数额的费用作为
违约金;乙方(承租方)提前退租的,甲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请问作为承租方的我,应该如何维权?
问题1:出租方早已变卖房屋并进行了房屋过户等手续(过程其中并没有通知承租方),现时房屋已不属于出租方,是否已无权再出租房屋,无法再履行原合同,是否属于出租方违约?
问题2:如不属于违约,提前通知时间仅一周不到,是否不属于合理通知时间?
问题3:再续租的时间和条件是否应和新房东协商?还是要求原房东(出租方)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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