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外公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在遗嘱上说归自己个人所有,并且在遗嘱上对其作了安排,请问该部分遗嘱是否有效.问题二,该遗嘱是代写的,但遗嘱上面既没有代书人的签名,也没有另一见证人的签名,(
更新时间:2004-09-15 21:21:45
问题描述:
1993年2月4日,我外公临死前,将现在位于雅安市雨城区某街的一栋房产(房产属于和我外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既共同所有财产.)作了遗嘱安排,该遗嘱上有这样一句话,\"某街的一栋房产属于我个人所有,我死后,房产归我小儿子所有,他人不得干涉(备注:小儿子还有一个哥,一个姐.),\".因为我外公既不识字,又不会写字,遗嘱是一个律师代写的,现在从遗嘱的复印件上可以看出,该遗嘱虽然是代写的,但是遗嘱上面并没有代写人的签名和另一见证人的签名,只有我外公一个人按的手印.(备注:该遗嘱是经过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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