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也未办理抵押登记。上述买卖均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更新时间:2020-07-25 15:06:50
问题描述:
2015年3月5日,A向B借款25万元,约定2015年底归还,A将一辆已开了7年的宝马5系车抵押给B用作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5年4月5日,A又向C借款20万元,约定2015年10月4日归还,A又将上述宝马车抵押给C用作担保,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到了还款期限A未归还借款,A就与C商议,将宝马车交付给了C用以抵债。
2015年11月10日,C将该宝马车卖与D并交付。D于一个月后有将车卖与E并交付。上述买卖均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6年3月,F向E借上述宝马车开,在行驶间隙,B乘F不备将车开走,声称该车系A抵押给他的,而A至今未归还其欠款25万元。
2016年4月1日,B起诉A,请求实现其对宝马车的
抵押权。E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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