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司法所的调解是正确的吗?为什么?
更新时间:2004-09-10 19:07:40
问题描述:
7月份我在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9月5号在县城一家商店订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本来是约好6号安装的,结果6号装另外一台,没有时间,于是我就约了老板7号的早上7点半左右,在商店等我,一起到物业管理处拿钥匙安装,结果7号早上下小雨,我就没去了,8点就赶车上班去了,等我老公早上下班(上晚班)回家时,太阳能热水器已经主体安装好了,在楼顶。我老公见已经在安装了就付钱给老板了,当他走到物业管处时,听说顶楼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从上面掉下一块砖头砸到了一位在四楼过路的老太太的头上,于是跑到商店找老板,老板说跟我们没有关系。下午下班我先来到商店,商店的老板娘说这与我们没有关系,而且安装热水器的工人找钱去了。8号的早上我老公接到镇司法所的电话,说要我们负责此事,等到我们来到司法所时,因为老太太在医院治疗没有人出医药费,她的家人要司法调解,把相关人员都叫来了,老太太的女儿和女婿,安装工人,商店老板,我和老公以及物业管理的人员大家把事情的经过都说了一遍,最司法所的人写了一份司法调解文,是说安装工人,商店老板,我以及物业管理都有责任,暂时不划分责任人,由安装工出3000元,商店老板出2000元,我与物业管理各出1000元线给老太太先冶疗,不够按这个比例再也钱,我对此调解不服,因为太阳能热水器是由老板包安装和调试的,而安装工人是老板请的人员,我认我不应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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