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主观上并非故意,行为上并未采用财物进行收买,通过正常招标与医院建立业务关系。同时,象我们这种医疗器械公司与医院间也不仅包括商品买卖关系,还需提供完备的售后服务,如提供跟台护士,配备手术器械,在手
更新时间:2004-09-05 14:32:35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专营骨科钢板类医疗器械公司。去年底与医院开始有正常业务往来。今年初,医院提出招标,除一般性条款外,另提出:为杜绝医生回扣,所有招标入违公司须向医院缴营业额的30%手术服务费。无耐之下,我公司每月向医院交纳服务费,医院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我公司据此入帐。前几月,工商局接举报后,对医院进行查处,没收了该笔收入,并对我公司进行调查,认为我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骨科类产品收入为非法收入,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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