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协议关于赡养问题的约定认为以对于假期履行了赡养义务并将其送终,法院应如何判决?
更新时间:2020-08-15 02:53:07
问题描述:
.赡养协议 原告甲与其妻(已故),生有二子一女,长子为本案被告乙,次子丙,女儿丁。1995年9月一并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兄弟二人分担父母生活费每人每年给付200元假的医疗及后世费用由丙承担。甲妻医疗以及后世费用由乙负担,2012年12月假期去世后甲无收入来源一直随饼生活责任田也给了两个儿子耕种。2013年3月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每年承担赡养费2400元,因以为到庭一期于甲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已自2013年起每年给付甲赡养费2400元,于当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甲遂撤回起诉,现已为爱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故甲又起诉至法院,要求以每月给付200元赡养费,以及向法院提供了乙丙兄弟二人于2013年1月10日在社区见证下签订的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原告赡养事宜全部由丙承担,以期根据乙丙在1995年2013年达成的两份协议中,关于赡养问题的约定认为以对于假期履行了赡养义务并将其送终,故不应再对甲履行赡养义务,最多同意每年给付附加赡养费250元,
(1)乙妻提供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2)法院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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