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在2004年5月18日开庭审理的,2004年7月17日判决的。在二审判决时,对方当事人为了掩盖其责任,伙同交警出具虚假证明,对此我无能为力。我想请问二审是在新的交通法规实行后判决的,能否实行新的交
更新时间:2004-08-24 14:15:06
问题描述:
当事人在公汽停靠站向右横过上人行道被同向行使的自行车撞伤。交警仅凭当事人的报案材料及对方当事人的询问作出同等责任。2002年11月1日,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同等责任认定。2004年1月10日,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当事人承担40%责任,对方当事人承担60%责任。2004年7月17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当事人承担30%责任,对方当事人承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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