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购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属于非法收购行为而应该追究刑事责任,隐瞒犯罪所得罪并
更新时间:2020-07-01 12:37:02
问题描述:
请教律师一个问题: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猎捕野生动物,如豹猫、野猪、蛇等“三有”动物,这些违法分子把偷猎的动物送给亲朋好友,那么这些亲朋好友收下或者特意叫、问别人要(每次数量不多,一般是用来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收购行为呢?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购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属于非法收购行为而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司法解释还有一条明知是非法狩猎所得的野生动物而收购达到50只(条)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请问这种接受别人赠送或者主动问别人要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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