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确的被告,法院无能“送达”,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2004-08-19 00:23:03
问题描述:
2004-03-18,我要求解除和被告的代理合同,法院立案受理,收取了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7380元。 2004-04-26,法院通知我说:被告已专程来法庭要求和解,如同意和解,于27日9点到庭。 2004-04-27,我未在法庭见到被告与法官。法官在电话中说被告不愿意调解了。并在同日同时下裁定,支持被告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异议。 2004-04-29,我不服裁定,向中院提起上诉,并缴纳了上诉费。 我和被告签订的是代理协议,被告是厂家,我是代理商。因被告不依约退换有质量问题的货品,我被迫起诉。 我上诉后,案子停了下来,法院说,因为将上诉状送达被上诉人这个环节没有回音,所以无法进行下一步。我问要等多久,法院说:我们只要履行了送达手续就行了;至于要等多久,不知道,这很正常,一两年收不到的都有。按这个逻辑,一辈子收不到送达回证也是正常的、因此一辈子不进行下一步也是有理的!我认为,虽然这纯属法院蛮横司法,但这不是老百姓能如奈何哉的问题,即法院如何司法是他自己如何尊重、遵从法律的问题,我仅有权要求法院的司法行为维护而不是损害我的利益,但是,以上情形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虽有明确的被告,却因法院无能送达而令案子搁浅,造成了我的现有损失和可能在此后发生的更大损失! 我起诉要求依法保护我的权益,诉讼每拖延一天,不能退还、不能出售的近十万元货品的仓储、看管费就要多支付一天,仅这一笔费用每月就是上千元。本来两三个月就能审结的案子,由于法院无能或曰不依约送达,造成五个月了,还不知道官司在哪里打!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已经被耽误了五个月、被耽误五个月的损失已经凸现。而且,被告在知道被起诉后已经转移资金停产,现在正在进行注销企业的活动。如果法院不能在被告消失前审理、执行完毕,那么,谁退我这近十万元的货款?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何实现!这些损失是不是与法院因无能送达而耽误的整整五个月的时间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如果您经分析也认为于情于理于法均应由法院负责,那么,要求该法院赔偿胜诉(以拿到90%的标的为准)的把握是百分之多少?您是否愿意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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