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侦察支队说我的金额太小,只有二仟余无,不足以立案,最低立案标准是四仟元。说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我想请问律师,他们的答复是不是正确的?如果公安机关不管这件事情,我该如何操作?
更新时间:2004-08-17 09:35:20
问题描述:
我于8月6号购物时发现我的上海浦发银行的借记卡被盗用,卡里二仟余元均被刷完,余额不到一块钱。8月9号周一上班后,我到上海浦发银行查帐,发现有四笔交易不是我本人交易,共计二仟多块。于是我到虹梅派出所报案,虹梅派出所将案件转到经济侦察支队。可是,经济侦察支队说我的金额太小,不足以立案。说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四仟元以上才可立案,我想请问律师,他们的答复是不是正确的?我已经查出钱是买的某网络公司的网络用品,该网络公司要见到公安机关的公函才可以去查他们客户资料。如果公安机关不管这件事情,我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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