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红星商场以部分商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北方公司可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20-06-19 14:50:22
问题描述:
辽宁
大连的北方公司与广东深圳的南方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在大连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北方公司购买南方公司制造的电冰箱500台,单价为2000元,由南方公司在3月1日之前办理托运手续。合同的成立地为深圳。”双方同时约定,北方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货到付款。
2月1日,南方公司与
东风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但是在装货时由于工人疏忽多装了50台电冰箱。2月10日,北方公司与红星商场签订买卖合同,将500台电冰箱转卖给红星商场,单价为2500元。双方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间为红星商场收到货物后15日内。
2月15日,在运输途中,由于突遇罕见的12级台风,200台电冰箱被水浸泡而报废。
2月25日,红星商场收到货物,3月5日,红星商场以部分商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向北方公司付款,并要求退货。
4月1日,李某乔迁新居,在红星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冰箱,但是在使用过程中,电冰箱发生爆炸,李某因此受伤。如果南方公司在2月25日仍未动工生产,北方公司可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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