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已将本人做为该金融合同纠纷案的担保人,是不是应考虑指纹鉴定更妥?是否可以根据银行在本次金融合同中
更新时间:2020-06-19 15:46:38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本人前期为某公司财务人员,2015年7月该公司取得银行贷款1320万,期间总经理通知本人去银行对贷款资料进行签名,本人到后发现有“
最高额保证合同”,且其中有“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的债务提供担保”表述,本人当即表示拒签并离开。现2020年6月17日本人收到法院传票,银行已将本人做为该金融
合同纠纷案的担保人,提出连带偿还诉讼要求,6月18日经本人查询法院案宗后发现,“最高额
保证合同”签名处为他人冒用本人名字代签。请问律师:1、本人是否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或指纹鉴定推翻本人担保的事实?因本人姓名较简单,担心笔迹鉴定出现误判,是不是应考虑指纹鉴定更妥?另外指纹鉴定是否更具法律权威性?2、如果鉴定成功,本人是否可以根据银行在本次金融合同中的严重失职,要求银行独立承担本人的鉴定费用,并反诉银行在本次金融纠纷中对本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以及因出庭、鉴定造成的误工损失等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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