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A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2.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用其未过户到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的行为是否
更新时间:2020-06-19 15:48:10
问题描述:
A公司与李某共同出资设立B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300万
元,李某以300万元现金出资。公司登记设立后,李某将300万元现金转到公司账上,A公
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B公司。2018年4月,B公司向C银行借款300万元,A公司以
自己的名义用其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担保。2019年8月,A公司表示要退出B公
司,李某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同意。由于B公司到期不清偿债务,C银行向法院起诉。2020
年4月,法院判决B公司清偿C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340万元,并判决A公司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此时,B公司已资不抵债。另外,有
证据证明,李某在B公司成立后,曾经用150
万元注册资金为其同学清偿债务。C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A公司和李某对B公司欠自己的
债务承担责任。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B公司,B公司能否有效设立?为什么?
2.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用其未过户到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为
什么?
3.如果A公司主张其已退出了B公司,对B公司欠C银行的债务不应承担责任,该主张能
否成立?为什么?
4.如果A公司在B公司成立后拒绝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B公司,李某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
么?
5.A公司、B公司和李某对B公司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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