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业主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前还能更改开发商与规土局当初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里面的土地用途
更新时间:2020-06-17 17:57:54
问题描述:
我是深圳市某区某路X号X阁小区业主xx,首期业主深圳市商品房
买卖合同,土地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期限自1997-12-30至2067-12-29止,70年产权《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为深房许字(1998)017号,《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 号为空隔,规划与国土局均有存档,具有法律效力。
产权转移登记情况如下:
一级转移登记:土地宗地号B304-0030,土地用途:低层公寓用地,2000年11月28
二级转移登记:土地用途:低层公寓用地,即首期业主,2001年
三级转移登记:土地用途:公交枢纽站、单身公寓 房屋用途:单身公寓
从以上情况可以得出,首期业主买卖
合同和颁发的房产证中显示的土地用途可以证明,X阁土地用途就是:住宅用途的低层公寓用地。
现在查询的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表,土地用途已由原来的低层公寓用地(住宅性质)被改为:公交枢纽站、单身公寓。土地用途为单身公寓,并不能体现土地性质及属性(譬如居住用地等),给广大业主及相关部门造成巨大影响及不便。
一:根据《深圳市
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97 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X阁(低层公寓用地,属于一类居住用地,R12)
二:根据深圳市Ⅹ区FT05-05号片区[X地区]法定图则-北区(2000年1月22)成果发布:Ⅹ阁,地块编号06-31 土地性质公共交通+居住,用地代码:U21+R2居住用地,以居住住宅为主,配套设施公交枢纽站。
三: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批复(深府函【2013】243号中,表2.1.6,R类居住用地,房产证的70年居住年限、土地用途R2类也为居住用地。
鉴于以上资料咨询一下律师,目前还能更改开发商与规土局当初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里面的土地用途为公交杻纽站、住宅(原来为单身公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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