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杨某签订合伙协议,该协议未约定管辖法院。故袁某向其所在地法院以合伙协议纠纷起诉陈某要求其返还1
更新时间:2020-06-15 15:32:46
问题描述:
袁某与杨某、陈某于2014年3月4日拟定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合伙修建某公路项目。盈余分配为40:40:20,前期出资为2000万:2000万: 1000 万。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袁某所在地法院管辖。后杨某未在协议.上签字。2014年3月8日,袁某与杨某签订合伙协议,内容与前协议基本相同,但盈余分配和出资比例变为袁某70%,杨某30%。该协议未约定管辖法院。现袁某起诉陈某,称其在工程筹备期间交给陈某100万元,但陈某并未投入项目,故袁某向其所在地法院以合伙协议纠纷起诉陈某要求其返还100万元。假设自己为袁某
代理人,撰写起诉书和代理意见;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