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行与被告我朋友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担保期限两年、我能得到经济或名誉补偿吗?
更新时间:2020-06-11 17:12:04
问题描述:
您好律师:我帮朋友在银行担保贷款2013年6月18日,原告银行与被告我朋友签订了《个人
借款合同》,借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银行于当日向被告我朋友发放了相应贷款,借款循环期限内,被告我朋友偿还后,于2014年6月8日再次贷出,该笔借款的到期日为2014年6月7日,保证期限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两年。也就是说依据该认定,案涉贷款的决算期届至之日为2014年6月7日,也就是从该日开始计算我两年的担保期限,担保到期日为2016年6月7日。被银行起诉的日期是2017年6月19日,显然是在担保到期日之后,,担保期限两年、过期之后银行于2015年6月27日伪造我的签名与手印 签订了一个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续保一年,法院开庭传票都没有下达到我手里、网络公告的,判决书也没有:2019年3月我把拉黑限制高铁、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我才知道这个事情的,我去法院申诉被驳回,之后去检察院上诉已经受理了,现在银行找我私下协商说的他不告我了 让我也不告他们了,但是我的银行资金不退还,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如果走法院告他伪造
证据,诬告我,银行或贷款经办人应该付什么样的责任?我能得到经济或名誉补偿吗?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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