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戴某向陈某借款10000元整,借款期
更新时间:2019-01-04 10:17:23
问题描述:
2014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抵押
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戴某向陈某借款10000元整,借款期限3个月即2014年5月9日至2014年8月25日,月息2%;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镜湖区金三角商城X#楼X一xx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于2014年5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芜湖市镜湖区20140pXXXXX号他项权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处理抵押物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双方并约定了
违约责任及诉讼管辖等内容。合同生效后,原告委托**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将借款转账给了被告。
被告戴某于2014年5月12日与沈**等十位“出借人”“借款人服务商”**公司、“风险评估工具服务商”**公司、“出借人服务商”**公司签订《P2P借款及相关服务协议》一份,**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陈某与戴某于2014年5月9日的借款与戴某和其在2014年5月12日签订的《P2P借款及相关服务协议》中借款为同一笔借款,借款的实际出借人是陈某,2014年9月5日其代陈某收取的借款本金10000元系刘**本人的还款,不是刘**替戴某归还的借款本金。另其代陈某收取了被告支付的借款利息4984.75元。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全部利息,遂成讼。诉求:
(1)被告戴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5815.25元及逾期利息
(2)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即律师代理费3万元
(3)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镜湖区金三角商城X#楼X-xx房屋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疑问:1、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成立?为什么2、**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该种类型的业务模式中的法律主体,各法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及负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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