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它(产权人)但以物业公司不是房屋的产权人为由,请问他这种说法对吗?
更新时间:2020-09-06 13:29:39
问题描述:
大股东(运输公司)把它(产权人)的商业门面交由我单位(物业公司)代为出租,并同意物业公司提取总出租金额的5%~10%作为佣金。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个人,物业公司为了合理的避税,在收取租户租金时,向租户填写了两张银行进账单。一张是运输公司的租金(总房租扣除佣金后的金额),一张是物业公司根据协议提取的的佣金(我们在开发票时注明的是物管费和代管费),租户在收到进账单后,自行到银行,把商业门面租金分别存入两个公司,租房
合同是由物业公司与租户直接签订。现在由于一家租户,长期拖欠我们的租金。以18个月之久。物业公司将该租户告上法庭,对方律师承认拖欠事实,但以物业公司不是房屋的产权人为由,(运输公司开据伯发票上注明的是租金,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注明的是代管费和物管费,我们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说物业公司没有权利起诉他,他说物业公司有权利的部分只是物业费和代管费,房屋租金和物业公司没有关系,要起诉的话也应该是运输公司起诉他。请问他这种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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