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于2020年6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更新时间:2020-06-14 16:50:51
问题描述:
2020年6月8日接到,东方时尚驾校解聘通知,我与公司签定的是无国定期
合同,公司只说因发生新冠状病毒,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于2020年6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您,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我应该怎么要求公司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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