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要开庭审理该案件,请问司律师我在这个案件上要注意些什么,对方告我的两点有没有根据,他们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先谢了!
更新时间:2004-07-20 12:40:28
问题描述:
2003年10月30号下午1点左右,死者韩某(约40多岁)到我店与朋友喝酒,在此之前,韩某的朋友一行五六人已到多时,韩某属于后来者,韩某来到后便进房间与朋友一起喝酒。大概两点左右,其妻曾来我店一次把韩某叫到楼下劝其回家,韩某不听劝阻,执意不肯离去,仍返回楼上继续与朋友喝酒。从开始到结帐他们共要了四瓶北京红星二锅头酒,因我店不存在保间服务所以服务员按照顾客要求把所点的酒菜上去后,便会马上离开房间到外面等候,至于顾客酒怎麽喝、说什麽话,服务员一概不知,因此没注意韩某朋友一行不知道何时已经到楼下结帐走人不知去向,到下午四点左右,服务员打扫房间发现韩某没走+趴在桌子上睡觉,服务员赶紧报告老板,老板马上派两名男服务员将其扶到楼下,这是韩某说让我躺这歇会儿,服务员随即把他扶到隔壁房间的床上休息,并给他倒上茶水,下午六点左右,我店负责人见其还未醒来恐出意外赶紧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韩某死亡。后经他方找法医鉴定属:呕吐物误吸入器官,窒息而亡。2004年六月份,死者之妻林某一纸诉状将我店告到法院要求我店赔偿其丈夫埋藏非等几项共计壹万伍千元人民币。林某其要求理由有两条:1. 是说我店出售的白酒度数高没给于警示。2. 是说我店人员纵容其丈夫喝酒了。我认为 众所周知二锅头酒本身就是高度酒的象征而且唯有二锅头酒标上面的酒精度字迹最大看的最清怎麽能说没有警示呢。第二我店本身没有陪酒这项服务,喝多少酒、喝什麽酒均由顾客自己决定,服务员根本无权干涉纵容其丈夫喝酒从何说起。请问她这两个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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