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叔叔等人要求法院将房产分割为六份,爷爷奶奶两个叔叔以及我父母各占一份。他们在诉状中称是99年才分的家,之前仍是共同生活.他们几人均认为该房产为共有。有几个问题请教:1、法律上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04-12-03 11:13:54
问题描述:
基本情况我父亲兄弟3人及爷爷奶奶,原一起生活。劳动收入全交爷爷统一管理。原有资产:祖屋两间,87年建4层楼房一栋(以下简称楼房),大货车3辆,小型食品加工作坊一个,百货批发部一间。后于92年前后,因一些家庭纠纷,二叔独自经营管理一辆大货车,爷爷经营管理两辆大货车,我父亲经营食品加工作坊。三叔及奶奶经营百货批发部。其后经济已经独立核算,不再集中管理。但为了方便生活,曾有一段时间仍在一起吃饭,各人上交一定的生活费用(至99年)。91年底所办土地使用证和所有补办的建房相关手续均是我父亲之名义。后于2000年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时仍登记在我父亲名下,当时均无人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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