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方能否根据合同法94条2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来解除合同?又因承租方已两年多未交房租,出租方用些款受不受合同法95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
更新时间:2004-07-16 11:49:12
问题描述:
1、2001年将一娱乐中心的设备及瑞有装修卖给一人,款项已收妥。并将该中心出租给同一人,每月租金1万元,约定由承租方直接每月将租金存入出租方指定的工商银行,以偿还出租方购买该房时的按揭款。但是,据银行消息,承租人已逾期二十多期未曾存款到银行了,即承租人已二年多未曾交纳租金了。2、因生意不好,后来曾口头约定租金调为每月6千元,承租方在原合同上(包括承租方手上的合同)签注“本合同作废”字样,未曾重新签租赁合同,也未签补充协议。但承租方现仍然使用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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