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不提起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能不能判;即使政府怠于清算,是否应付补充赔偿责任;怠于清算应付什末责任,负赔偿责任由没有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04-07-11 21:37:38
问题描述:
某企业前身是党某创办的个体养殖场,1992年党某被评为全国新长征突击手,该企业仍以原养殖场资产注册为县政府下属的集体企业(戴了一顶红帽子)。1999年党某以个人身份(甲方为党某并留了身份证号码)与韩某签订了易货贸易合作经营协议书,再交换了大部分旧货后,有部分旧货及下余货款没有交付,发生纠纷。韩某提起交付下余货物及货款的诉讼请求。两级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党某行为是法定代表人行为,党某所在企业为政府开办企业,因合法传唤党某没有出庭,追加政府为第二被告。裁决县政府在党某所在企业歇业后应有清算义务,因怠于清算造成侵权应付补充赔偿责任。政府不服已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敬请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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