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截止2018年6月底。还是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
更新时间:2020-05-30 04:51:47
问题描述:
劳动者认为:第一份劳动
合同2017年7月底到期,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截止2018年6月底。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签任何劳动合同。主张2018年8月以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单位证明:第二份劳动合同单位当时未盖章,是2018年11月之后盖章的(他认为这时所谓的第二份合同已经期满,第二份合同2015.08.30-2018.06.30)。故第一份合同17年7月到期后,双方无合同,于2018年8月开始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劳动者主张2018年8月之后没有签订无固定合同双倍工资不成立。
争议焦点:2018年8月后是无合同还是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否主张截止18年6月,已签订两次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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