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本人可否以“故意拖延不签劳动协议(期间未按相应职务薪酬,发了四个月工资),违反劳动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上述损失?此事具体又应如何操作?盼赐教为感!
更新时间:2004-07-08 13:25:45
问题描述:
律师同志:您好!本人现年56岁,原为中央科研机构一处级干部、高级工程师。今年初,受一家民营企业邀请,本人也有意在自身精力、体力尚充足情况下,在改革的大潮中最后再博一下。在与该民企老板明确约定(由于熟人关系,均未履行书面手续)将具体承担该企业行政主管工作后, 毅然与原单位办理了解职手续,投入了该民企。但报到后,对我的安排竟与当初约定完全相悖。名义上“尊”为“总裁助理”;参加各种高管会议,但实际上既无明确职责、又无具体工作范围,并让本人在公司内部“自己找工作”(确切地说是被“高高”地“挂”了起来)。不仅如此,现行政主管(即原约定由本人承担)还时时生出一些事端、制造一些障碍;并以“具体工作安排未确定”为名,一直未予印制工作名片、提供相应薪酬待遇;更重要的是一直不予签定工作合同。鉴于以上种种,在经历近四个月的尴尬、困惑与难堪,更在意识到对方是在使用这种“软刀子”要让自己“自行退出公司”之后,在给老板发了一封电子邮件,阐明上述情况后,又一次“毅然”离开了这家公司。由于是熟人关系,这件事本想忍了。但一来至今离职已一个多月了,对方无一个字一句话;二来对个人损害太大:本人原本六十才能退休,尽管是国有单位,每年也有3-4万以上收入。由于对方邀请,提前办了“内退”,现在每月只有几百元生活费。离开了这家民企,顿时成了“失业者”,如捱至正式退休四年间我将损失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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