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法律意识浅淡,根本没有注意表格的名称等就签字,我认为:签字的日期是否可证明,我们所签字的只不过是为领取税单,并不能证明我们认可要还款!,因为我们认可要归还税款,只能是事先认可,不可能是在事隔整
更新时间:2004-07-05 23:24:40
问题描述:
公司要我们归还税款的年限是1999年10月---2001年8月,假如公司认为是公司为我们代缴纳所得税,那也应该首先事前得到我们认可\"是暂时欠税款,\"并和我们签订还款条款,并再由我们签字认可!但公司并没有做这手续.2002年8月份,由于要到国税局办理退税手续,故向公司索取缴税单,在公司财务制作的一张众人汇总在一起的领用单上签字,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