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我如何维护我父亲声誉及第三者陆志海利益,向辛连兵追讨“执行过期”的欠款及利息?2.以陆志海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向辛连兵提起诉讼可不可行(因我父亲的原因,造成前两年应归还的欠款执行过期)?
更新时间:2004-06-28 17:10:5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从农村入伍的战士,2004年1月,父亲因病去世。1995年,我表哥辛连兵通过我父亲周尊广(舅甥关系),向第三者陆志海借款29000元整,约定年利息2分。因辛连兵同陆志海不熟悉,因此,我父亲作为中间担保人,分别同辛连兵、陆志海签定借款协议,约定归还日期。到约定还款时间,辛连兵拒不归还借款。2001年2月,我父周尊广将辛连兵告上法庭,经庭前调解,辛连兵同意还款,并约定:2001年12月30日前归还14000元;2002年12月30日前归还12000;2003年12月30日前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95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00元。2001年至2003年底,辛连兵共归还6000元。2004年1月14日,我父亲周尊广患急病去世。2004年2月,我代表我父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2002年、2003年我父亲一直未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讲:前两年欠款执行过期,不予保护。)现在,为了这场官司的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我们已经花费一笔不菲的代价,而官司又看不到尽头,所以咨询此事,请您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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