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认为,生育权是妇女的人身权,是基本的权利,而准生证明指因具有行政效力,不能对抗妇女的生育权。在此,若将此准生证明作为和议契约,也因考虑《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对合同变更的效力。
更新时间:2004-06-28 09:13:24
问题描述:
又到了学期末,我们法学系的学生开始准备学年论文,今年我们学习了《婚姻法》,在学习的过程中,我碰到了这样的问题,关于“妇女生育权的争议”。在一次听收音机的时候,我听到了关于此问题的解答,肯定了生育权只属于妇女,丈夫无权强迫妻子生育。但在老师讲课的过程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夫妻双方决定生孩子后办理一张“准生证明”,之后丈夫于车祸死亡,妻子在此情况下决定打胎,但公婆反对,以已有准生证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儿媳生育其孙,公婆承揽抚养之责,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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