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不是公司股东,判决书后的司法解释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针对房子拍卖我有什么办法吗?
更新时间:2020-05-20 14:25:00
问题描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湖南岳阳楼区法院审理。案子发生2015年8月份。结案时间是2018年4月,涉案资金1700多万。在法庭医生二审和会计事务所查账。都是第一被告刘。私自挪用。与其他人无关,本人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
法人代表。本人在里面从事营销总监。我自己还在公司投了近30万元。是受害者。没有主观意识的犯罪。。本人是从犯初犯。被判了三年刑期,现出狱。楼区法院要追究我违法所得。因为判决书中写到了,对本案非法所得的财务处理,其对本案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尚未归还的。17562851元非法吸收的资金继续予以追缴。再按追缴按照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者。判决书后的司法解释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既然是追缴违法所得,现在法院将我的房子准备挂网
拍卖。而我的房子是在开公司之前就早已全款购入。是我的合法财产。而且我在公司没有一分钱非法所得。针对房子拍卖我有什么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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