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事我想咨询一下,究竟应按何条款处理?
更新时间:2004-06-28 19:08:37
问题描述:
我于2004年6月21日,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路口被交警拦下,他向我检查驾驶证,因事发地就在我家楼下,驾驶证未带下来,我就马上上楼拿下来给他看。然后他就以后座人员未戴头盔二话不说就向我进行处罚。他当时是依据武汉市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第2030条进行处罚的(2030: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金额200元、记2分)。 根据条款当时我就进行了申辩,交警当场就说:“罚的就是乘坐人员”。对此项罚款我有异议。后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另外第八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但当时,交警进行处罚时并没有对我进行任何口头警告或是教育,拿着我的驾驶证就交给另一位交警开罚单了。似乎罚钱就是他唯一的目的。而且同一时间,有一人也是驾驶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一位幼年儿童,并且还坐在驾驶人的前面。交警拦下后只说了两句话就放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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