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这样判决不合理,想上诉。请问:我在二审中能反败为胜吗?
更新时间:2004-06-21 17:44:39
问题描述:
我的诉讼时效丧失了 吗? 1996年8月18日,我借出60000元给好朋友陈某做生意。陈某写有借条,约定年利率8%,没有要求归还时间。这些年来,陈某做生意亏了。最近因我家要用钱找陈某还款,朋友说我的钱过期了,不愿归还。他不仁,我也不义了,到县法院告了他。我的代理律师在诉状中写有“陈某收款后,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在法庭上陈述:“我的当事人和陈某是好朋友,钱借出去就多年没有要陈某还,现在要求陈某偿还本金60000元,利息36000元,共计96000元”。法院对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借出去的60000元钱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诉状载明‘陈某收款后,没有按约支付利息’,可见原告早在1996年底就知道债权受侵害了,已经丧失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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