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这种情况应不应该得到补偿?如果有是多少?另外,这属于法律的哪一个范畴?
更新时间:2004-06-21 16:31:44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县在1996年那段期间进行农转非,只要花一万多元钱,农村户口就可以转为居民户口,我当时因为父亲是教师,可以照顾,所以花了2000元钱买了个居民户口,成为居民户口以后,从未得到过工作安排或领到失业金以及其它任何待遇。2002年4月份我登记结婚,因为是嫁给军人,没到随军的时间,所以户口现在仍在我自己的县里。这两年我村进行集体土地征用,户口是截止到2002年的12月。当时买户口的情况在我村有11个,现在土地补偿,只有村里的两个男同志有,女的均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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