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签劳务协议才能签劳动合同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只需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劳动合同,与是否签订劳务协议无关。而建立劳务关系则应签订劳务合同。两者的区别包括:
1.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组织、公民等。
2.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存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合同仅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无行政隶属关系。
3. 主体待遇不同。劳动者除获得工资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务合同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 报酬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报酬具有分配性质,而劳务合同报酬按市场原则支付。
5. 用人单位义务不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需履行多项法定义务,如交纳社会保险等;而劳务合同的雇主无此义务。
6. 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法、经济法调整。
7. 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条款受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而劳务合同则主要取决于双方意思自治。
8. 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违约可能导致行政责任,而劳务合同仅产生
民事责任。
9. 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劳动
合同纠纷需先仲裁再诉讼,而劳务合同纠纷可直接诉讼或协商。
10. 劳动力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力支配权归用人单位;而在劳务合同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