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理由是否充分,法院是否会受理此案件。案子的把握多大。
更新时间:2004-06-15 17:43:15
问题描述:
情况说明 我们以前以吉云公司向商场供货,2000年11月向商场提出更换供应商协议的申请,改用以中鹏公司的名义供货,这样吉云公司、中鹏公司和商场签订了《供应商更换协议》。协议中有一条:“原合同吉云方的权益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予以冻结,一个月后转由中鹏公司享有。”签定时向某商场提供了由中鹏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在供应商转换协议上盖章,2000年12月20日B公司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给商场,2001年1月4日商场通知发票是假的,等我们再联系中鹏公司时已经联系不到人了。我们受骗了,向商场提出更换供应商名字,但是商场不同意。我们就一直以中鹏公司的名义供货到2002年2月,之后办理清场退货事宜,直到2002年9月完成清场手续,但商场由于人员频繁变更一直不给结算货款,也未给我们提供详细的帐单。现在中鹏公司因为三年未年审,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关于吊销逾期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名单(见2004年2月17日《深圳商报》A19版),现在如果要求法院认定我们个人为以中鹏公司向商场供货的实际送货人,以下理由是否充分。 我们的理由如下: 1)如果我们去深圳市公安局查询B公司的公章规格,与当初三方签订的《供应商更换协议》上的B公司公章规格不一致,那么该协议是否是无效的,但是已经形成了供货关系,如何处理。 2)从1996年10月开始,我们就与商场建立了供货关系,所有原始送货单和退货单都保留我们个人处,证明B公司并没有做帐。 3)以B公司所送货物是从1997年就开始送了,而B公司是2000年1月成立的。我们只是挂靠关系。 4)以B公司名义的送货单上盖的章是B公司收发货专用章,但是送货人签名是我们个人,与B公司前的送货单上的送货人是一致的、连续的。 5)在商场的订货系统中的电话是我们个人的电话(电话单为证),所有的订货单要传真到此电话,这个电话是从1998年就开始使用的。 6)是否需要补充我们挂靠B公司同商场做生意的协议。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