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内蒙销售产品时,内蒙工商部门依据地方法规对我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处以没收5000元的产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我认为内蒙地方法规与法律有抵触。
更新时间:2004-06-12 08:14:14
问题描述:
请律师判定一下:对“三无产品”(同一违法行为)内蒙地方法规的处罚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有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 略……。罚则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一)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二)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 (三)略……。罚则 第十八条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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