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时隔这么久的借贷关系到现在是否还生效?法院对我实行的时隔15天的拘留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我有什么办法可以不用偿还此笔借贷款?如果非得偿还,偿还金额是不是按照他们提供的本金利息和如数偿还?望尽快回复!
更新时间:2004-06-12 09:29:03
问题描述:
事情发生在1987年,我所在的一家镇上的集体性质的标准件厂因种种原因宣布倒闭倒闭后的债务(向银行的贷款)由厂里的40余名供销人员分摊,我所分摊的债务是人民币3100元整,比起他们算少的。当时是由厂里给银行打了欠条我们40余名供销人员在上面签了名。事后我因家庭负担重而一直没有能力偿还此向贷款,但也有部分人归还。银行于1998年向法院起诉我们未偿还债务的人,并由原3100元加算利息升到5600元,但当时也就不了了之。直到今年5月份银行又向法院起诉我,要求偿还债务,我实在没有办法付清此款。法院将我实行扣留15天,也就是2004年5月17日至5月31日。我以为拘留后也就没事了,没想到法院又于6月7日下了通知书,令我于6月30日前将所有债务还清,否则他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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