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如果就**公司营业网点在我本人不在的情况下,没有留下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为由起诉**公司,同时连带起诉**公司的营业网点是否可以,是否可以要求适当的精神补偿和误工费,以及不支付此手机欠费的
更新时间:2004-06-11 23:15:55
问题描述:
我于2003年4月初在**广场附近被人盗走衣物一宗,其中包括钱包、身份证、小灵通等,并于当天在四里村派出所报案。今年6月初,济南移动公司的人员电话通知我说:“我于2003年8月份在其公司营业网点办理的亲情卡手机已欠费停机,欠费金额1700多元。”(机主一栏填的是我的名字,并且没有留下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由此我判定机主是用我所丢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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