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
交通事故的一般流程:
1、首先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交通。
2、对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相关人员应签名或盖章确认。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若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则记录在案。
4、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需要,可能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6、会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以获取更多信息。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以作为证据。
8、对于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期限可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9、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在治疗终结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若当事人对评
定结果不服,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进行检验鉴定后,会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若逾期未办理丧葬事宜,经上级负责人批准后,主管公安机关会派员强制处理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