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从法庭要求到举证有效期内的证据?请问我们告的主体是否有误?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追加工会委员会为第二被告?请问我们申请对出资证明书进行文书司法鉴定出具时间鉴定鉴定费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2004-06-06 17:26:53
问题描述:
原 告 靳维新 性别:男 企业改前曾任武汉开关总厂分厂厂企业改制后为武汉开关有限公司员工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大道50-2号1楼4号 联系电话:02785750045被 告:武汉开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忻鼎 性别:男 现任武汉开关有限公司董事长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93号联系电话: 85796981诉讼理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股权)事宜诉讼请求:1请求法庭判决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股权,明确持股金额。 2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发给原告持有被告公司的股权证明书。 3请求法庭判令在诉讼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交通费 取证费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我们原是“武汉开关总厂”(国营企业)职工,2001年4月28日武汉开关总厂依照国家及市政府有关文件改制为“武汉开关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根据改制企业“公司章程”第三章股东第八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中第1条:凡原武汉开关总厂2000年6月30日前在册,目前仍在岗位的正式职工,以置换身份的补偿金作为个人出资。于是我们以置换身份的补偿金作为个人出资额,成为武汉开关有限公司正式的既在册又在岗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现均已退休。武汉开关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已快两年,被告一直没有给全厂股东(包括公司成立后的退休人员和目前仍在职的人员)签发出资证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为此我们曾多次以口头语言及书面语言的形式向被告提出要求,但一直没有得到被告的明确答复,因此我们特向贵院提出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判决。呈送:江汉区人民法院诉讼人:武汉开关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2003年4月8日我们请不起律师,我们共有13人提起诉讼,2003年6月因属地管辖移交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法庭,2003年9月9日接到举证通知书,要求10月9日前提供证据.2004年6月2日接电话通知要求同年6月4日开庭.在法庭被告律师向法庭递交30余页的证据目录二本,一本交法庭,一本交我方,我方质疑过了举证日期竟受到法官训斥,在被告提供的证据目录上,没有任何法庭标识,请问下次开庭我们该如何质询.被告认为我们告错了主体,因为改制时是工会代表职工持股,现在我们要股权只能找工会,不能告公司,工会是社团法人.并且出具了一份2001年5月8日由公司出具的工会出资证明书.我们中有二人是改制的参加者,直到2003年都公司都没有出过这份证明书,而且2003年3月24日找工会主席反映情况,工会主席说我们都不是股东,工会也不是,都没有股权证,我们有谈话录音.据此我们知道有假,但出资证明书的文书司法鉴定能否鉴定是不是最近才补的,证明书全部是打印的(上面有二个印章),请问我们告的主体是否有误,公司于2004年1月16日安排工会委员会发放了工会委员会出具的在职人员股权证.不谈举证时间,就谈证明书上的时间都是在举证时间以后的被告认为我们只能告工会,我们下一步该如何作.法官说如果被告提供的工会取得法人资格是真的,那么我们就败诉了.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