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予指点!谢谢!
更新时间:2004-06-06 07:48:50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谢了! ,还想请教您:法庭指正问题..我可不可以这样质正对方的证据:1.1989年的除名决定.(1).除名决定的内容不符合事实(2)除名决定的程序不合法. 2.1989年的除名决定登报证明. 我们家一直就在厂家属区住,现在是我弟在住.我应该拿出什么样的证据?房产证可以吗?房产证是我爸的名字,我爸妈都是厂里的退休工人,房子是厂里分给我爸的,3.旷工记录证明.旷工记录证明不真实.己方的证据:厂里2004年给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我可不可以对己方的证据这样质正.厂里2004年给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依托的是1989年的除名决定,如果没有1989年的真实,合法的除名决定.则该证据可认定为伪证,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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