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予指点,谢谢!
更新时间:2005-09-12 12:03:57
问题描述:
我是2001年10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合同将于2005年3月31日到期。其间在3月10日公司发出合同续签意见征询,我也同意续签,并在11日与公司行政部代表签定了一年的合同,但公司没有盖章,公司代表说要拿回总公司盖章,所以合同便有公司代表拿回去了。其间我多次催促要求拿回我的合同,但一直没有答复,直到4月30日下午公司说要求与我协商关于降低工资标准的事情,要求我签一份调职和降薪通知,因为我已经签定了合同,所以没有同意,我在5月1日还打了一份书面报告要求拿回合同。公司有人签收我的书面报告。在5月份我就按照公司要求到其他岗位工作了,但公司在发四月和五月的工资时是按照降薪通知的标准发放的,我与公司协商无果。便于2005年5月23日申请了劳动仲裁。于是公司在2005年6月14日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并不做任何补偿。仲裁委于2005年6月16日开庭。但到现在还没有结果,我曾经多次咨询劳动仲裁委员会,但都说法官还没有出报告。现在我再电话咨询时劳动仲裁委员会时,他们连电话都不想接,态度极为不好,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非常感谢!急另外:按照公司性质我应该到市劳动局申请仲裁,但我到区劳动局质询时他们已经同意受理了,请问有没有关系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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