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公司以《金玉花园认购协议》是关某等人与金玉工程一处所签,要求金玉公司履行《认购协议》并承担违约责
更新时间:2020-07-25 20:51:38
问题描述:
金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鸿远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金玉花园的
合同,并为此设立了金玉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一处。金玉公司委托鸿远公司售楼,并将公司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许可证等交给鸿远公司作售楼必备文件之用,鸿远公司遂交由设在金玉花园内的金玉工程一处对外售楼。随后,金玉工程一处陆续与客户签订《金玉花园认购协议》。起初认购定金均由鸿远公司收取后转交金玉公司进行结算,但后来因与金玉公司发生工程款纠纷,鸿远公司遂截留购房定金作为金玉公司欠其款项的抵偿。
当关某等41户准业主按协议要求提出要与金玉公司签订售楼合同时,金玉公司以《金玉花园认购协议》是关某等人与金玉工程一处所签,盖的是工程一处的章而非金玉公司的章为由,认为工程一处不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其所签协议无效;而且事实上金玉公司也没有收到这笔钱,遂拒绝与关某等人签订售楼合同。关某等41户准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金玉公司履行《认购协议》并承担
违约责任。
金玉公司是否应履行《认购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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