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觉得该项资产管理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我作为介绍人,收入由将业务介绍给我的那个主要负责人预付给我,据他说恒信证券并未将业务费付给他,但我所介绍的客户所作金
更新时间:2004-06-03 15:52:40
问题描述:
本人经人介绍,认识了一种代客理财业务,由作为受托方的总部设在湖南长沙的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委托方签定一份受托资产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或半年,委托方在闽发证券永安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转入资金(实际操作中,此户头实为资金归集户,即通过我们的介绍,一些愿意做的客户自愿将资金转入该户,从中本人有取得一定的收入)合同约定年利率固定为百分之八,资金指定用于二级股票操作,并且恒信证券打百分之五十的风险保证金过来,但在四月份,由于他所买的股票连续跌停,户头出现严重缩水,而恒信证券资金也出现危机,虽承诺会将保证金打过来,却不知要等到何时.而此时,不知什么原因,公安经侦大队介入调查这项业务,并认定我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推广及联系此项业务的人员被公安刑拘,而我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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