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自建房屋在改造过程中是否适用于03年修订的这条法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并按
更新时间:2020-04-27 17:22:02
问题描述:
98年自建房屋在改造过程中是否适用于03年修订的这条法律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
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亭及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非机动车辆应当停放在批准的保管站。
临时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地设点从事宣传活动,须经市、
阎良区、
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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